调解委托协议(范本)
当事人委托本中心进行调解的标准协议范本。
施行日期:2025-01-01最后更新:2026-06-02
调解委托协议
上海市静安中证商事调解中心委托协议甲方(申请人):乙方(被申请人):第一条【委托与受理】1.甲方因与乙方发生 纠纷,争议标的额约 元,现双方共同自愿委托上海市静安中证商事调解中心(下称"乙方机构")对该争议进行调解。2.乙方机构经审查,同意受理本案调解,适用《上海市静安中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》。3.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/盖章,且调解中心加盖立案专用章后生效。第二条【调解范围】本次调解范围涵盖上述争议所涉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,包括但不限于:款项支付/返还数额及期限、违约责任认定与分担、合同解除/继续履行或变更、其他双方书面确认的争议事项。第三条【调解员选定】各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调解员:□共同选定 □由中心指定 □调解庭组成:□独任调解员 □三名调解员组成的合议调解庭。当事人确认已知悉《调解规则》中关于利益冲突审查及回避的规定。第四条【调解程序】1.调解遵循自愿、平等、中立、保密原则,不公开进行(各方书面同意除外)。2.调解期限自首次调解会议之日起计算,一般为30-60日,经各方书面同意可延长。3.当事人应按通知按时参加调解会议(含线上调解),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拒绝继续调解。4.任何一方可随时书面声明退出,中心即终止调解。第五条【调解费用】本案调解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。缴费安排:□各方平均分担 □申请人先行垫付 □免收(公益/政府购买服务项目)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撤回/终止的,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(另有约定除外)。第六条【保密义务】当事人、代理人及参与人均须遵守中心《保密规则》。各方承诺不以调解过程中对方作出的承认、妥协、让步或调解方案作为后续诉讼/仲裁中的证据(法律另有规定除外)。第七条【调解结果】达成协议:经调解达成一致的,签署《调解协议书》,经各方签字/盖章及中心盖章后生效,当事人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未达成协议或终止:中心出具《调解终止证明书》,不影响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、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。第八条【虚假调解禁止】当事人保证向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、证据及陈述真实、合法。违反本条造成他人损失的,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;中心有权立即终止调解并保留追责权利。第九条【其他】本协议未尽事宜,适用《调解规则》及中心相关制度。本协议一式三份,当事人各执一份,中心留存一份,具同等法律效力。甲方(签字/盖章): 乙方(签字/盖章):上海市静安中证商事调解中心 受理人: 日期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