静安中证商事调解中心Jingan Commercial Mediation Center

调解员执业行为规范

规范本中心调解员执业行为,保障调解的中立性、保密性与专业性。

施行日期:2025-01-01最后更新:2026-06-02
调解员执业行为规范
第一条【制定依据】为规范本中心调解员执业行为,保障调解的中立性、保密性与专业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《商事调解条例》《上海市商事调解员行为守则指引》《上海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》及本中心章程,制定本规范。第二条【适用范围】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聘任的专职调解员、兼职调解员及特邀调解员。调解员在履职期间及离任后均受本规范约束,并须在聘任时签署《调解员执业承诺书》及《保密承诺书》。第三条【基本准则】调解员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应当:1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信、保密、高效原则;2.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;3.独立、公正、中立地为各方当事人服务,不偏袒任何一方。第四条【中立与披露义务】1.调解员应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,言语和行为不得有任何偏袒暗示。2.接受选定或指定前及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应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情形,包括但不限于: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、近亲属;与本案有利害关系(经济、商业、雇佣关系等);与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中立判断的关系。3.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,由本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更换调解员。第五条【专业能力】调解员应持续学习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,每年参加本中心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,年培训不少于8学时。第六条【保密义务】1.调解不公开进行。2.调解员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、承认、让步方案、调解笔录、调解员看法建议、当事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严格保密义务。3.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,不得将单独会谈中获知的信息告知对方。4.离任时应交还全部案卷材料,不得私自复制留存。第七条【禁止行为】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1.强迫或误导——以欺诈、胁迫、引诱或暗示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协议;2.虚假调解——与当事人串通虚构纠纷、伪造材料进行虚假调解;3.谋取不当利益——索取或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财物、宴请、礼品或其他利益;4.泄露保密信息——违反保密规则泄露调解中获知的未公开信息;5.利益冲突代理——在后续程序中代理与调解案件相关的任何一方。第八条【后续程序回避限制】除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外,调解员不得在本案后续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,亦不得在相关诉讼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证人。第九条【培训与考核】1.调解员每年应参加本中心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(不少于8学时)。2.中心建立调解员年度考核档案,考核指标含案件办结率、调解成功率、当事人满意度、遵守程序及时限情况、培训参与度等。3.连续两次拒绝合理案件指派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与调解工作的,中心可予以解聘。第十条【违规处理】违反本规范者,中心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:口头警告、通报批评;暂停案件指派;从调解员名册中除名并予以解聘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有关机关处理。第十一条【附则】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本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,修改时亦同。